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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借款本金58687.06元、截至2019年10月22日的分期付款手续费1725.56元、透支利息34820.83元、违约金14000元,合计109233.4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从2019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及复利(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商务卡)》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4元,减半收取计12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8
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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