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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潍坊市振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油田总医院
濮阳市宸龙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5673元。

二、被告潍坊市振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73元,由原告***承担1257元;由被告***、***、***、潍坊市振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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