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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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濮阳市华辰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在第三者统筹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3398.04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至“洪湖市人民法院,账号56×××31,开户行:中国银行洪湖市支行营业部”。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5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