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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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李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河南东鼎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李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贷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罚息5937.5元(2019年4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抵押权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有权在河南李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的情况下对位于河南东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新长北线北侧、德钦实业公司西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延国用(2014)第0071号)申请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款项在本判决确定的欠付本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李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550元,由河南李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东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