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华怡纸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803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广西华怡纸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洪兴,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华怡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9)桂0803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华怡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华怡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本院依法查询银行、房产、车辆、土地、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额39500元,执行费492.5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冬妮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夏蔚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