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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行
邯郸市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邯郸鑫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邯郸鑫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60999998.79元及截止至2019年5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6299825.31元,以及从2019年5月21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2013年12月26日《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的约定予以计算。

二、被告邯郸鑫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万元。

三、被告***、***、***、***、邯郸市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在《保证合同》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丛台支行对被告邯郸市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财产(详见《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所附的“抵押物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事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8300元,均由被告邯郸鑫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邯郸市中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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