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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邯郸市瑞泰物资有限公司
磁县泓泰商贸有限公司
河北森蔚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2018)冀0435民初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2018)冀0435民初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对邯郸市瑞泰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邯郸市瑞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400元,由邯郸市瑞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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