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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其他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乐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市人民开关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河北乐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邯郸市人民开关有限公司补偿款400000元。

驳回邯郸市人民开关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920元减半收取5960元,由邯郸市人民开关有限公司2422元、河北乐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4
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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