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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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兴隆诚纸业有限公司 眉山市东坡区世纪纸箱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 法院 |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眉山市东坡区世纪纸箱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眉山分行营业部的12×××09账号中的资金,限额为408659.75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及冻结其它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563元,由申请人眉山市东坡区世纪纸箱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