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签订的平银西安分行个信贷字2018第RL20180316000XXX号、2018第RL20180316000XXX号《个人信用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提前到期。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贷款本金246732.74元、利息24373.56元、罚息1795.21元及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贷款本金9249.20元、利息249.87元、罚息4.91元及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36元,减半收取276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