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祥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事处肖家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西安祥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数额为:以6690.253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2013年9月22日至2015年9月22日期间的存款利息); 二、驳回西安祥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00元(祥远公司已预交),由祥远公司负担120000元,由肖家村村委会负担46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