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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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10000元、交通费200元、施救费100元,共计103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5311.06元、伙食补助费360元,共计5671.06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保全费22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请汇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兰陵农商银行账户62×××45,并注明案号和当事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