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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山东京蓬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山东京蓬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8-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