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19年1月30日至2019年5月9日按月利率1.5%计算,2019年5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万元; 三、驳回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泉州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元,***负担39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