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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703民初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703民初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3263部队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对上诉人***的房屋进行维修完毕。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上诉人***承担9118元。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3263部队承担9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