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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锦州市新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锦州市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锦州建安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辽宁辽西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703民初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9)辽0703民初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3263部队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对上诉人***的房屋进行维修完毕。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上诉人***承担9118元。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3263部队承担9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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