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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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泉港医院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泉州泉港仁爱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原告***损失101501.73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46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6元,由原告***负担245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295元,被告***负担56元,被告***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5-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