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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南分公司
广西南宁京泰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缘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宁芬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返还工程款2674809.0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给原告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法为:以2674809.03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86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6元,由被告***负担28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606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业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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