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缙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 |
| 类型 | 支付令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 法院 | 缙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浙江缙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借款本金146199.6元、利息34469.53元,并从2020年5月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另行计付本金146199.6元的利息; 二、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申请费1304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