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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缙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
类型 支付令
案号 -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浙江缙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支行借款本金146199.6元、利息34469.53元,并从2020年5月9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另行计付本金146199.6元的利息;

二、被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申请费1304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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