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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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来华蒂凯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中宏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北京华蒂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4民初3304号 原告:湖南中宏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卫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栩源,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华蒂凯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魏文江,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北京华蒂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茶,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宏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怀来华蒂凯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华蒂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北京华蒂凯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出于现阶段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需要,本案需中止审理。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张浩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程凯 书记员陈英 |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