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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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在2014年12月27日签订合同编号为Y21534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8年7月14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合同编号为Y21534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注销手续,有关注销手续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3月13日至上述判决第二项的备案注销手续完毕日止,以5936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违约金; 四、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36.8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保利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868.4元,被告***负担486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