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璞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向原告云南璞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310元,由被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