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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安徽天强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05,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4,577元,在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31,817.22元,合计46,394.22元,扣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已垫付10,000元,应支付36,394.22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35,352.47元,扣除已垫付医疗费28,750元,应支付6,602.47元。

四、被告***、五河县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徽天强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3,535.25元。

上述给付款项,各被告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60元,原告***负担257元,被告***、五河县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徽天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72元,被告***负担37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负担1,10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6
发布日期 201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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