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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市尚盟纺织有限公司
嘉兴市林旺纺织品有限公司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
嘉兴市日晟纺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嘉兴市林旺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借款本金1221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至2019年11月26日为396561.18元,之后以借款本金122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7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之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被告嘉兴市林旺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167000元;

三、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有权在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相应利息194870.60元(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6日,之后以借款本金6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7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之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律师费82000元范围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被告***名下位于嘉兴市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嘉房权证禾字第××号,土地证号为嘉土国用(2016)第660400号、嘉土国用(2016)第660401号)】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第一、二项所列债权;

四、被告嘉兴市日晟纺织有限公司、嘉兴市尚盟纺织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8780000元及相应利息285160.70元(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6日,之后以借款本金87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7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之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律师费12000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在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129913.7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6日,之后以借款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7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之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及律师费5500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在借款本金3900000元、利息126665.90元(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6日,之后以借款本金39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7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之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及律师费5330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44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3442元,由被告嘉兴市林旺纺织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被告***以其实现抵押物的价款对其中50700元优先清偿,被告嘉兴市日晟纺织有限公司、嘉兴市尚盟纺织有限公司对其中74380元共同负担,被告***对其中33890元共同负担,被告***、***对其中33040元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裁判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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