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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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融鼎安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淄博获泽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钰琪重工有限公司 淄博钧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钧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0元,支付利息192801.82元(截至2020年2月21日,以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和方法,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淄博钧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上述第一项债务时,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淄博钧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协议将质押财产(详见2017-010403号动产质押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山东淄博获泽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钰琪重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钧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65.00元,由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9.00元,被告淄博钧瀚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淄博获泽机械有限公司、山东钰琪重工有限公司、***、***、***、***、***负担1553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