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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淄博神电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汇众聚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汇众聚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淄博神电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0万元;

二、被告新疆汇众聚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淄博神电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损失2.1万元;

三、驳回淄博神电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2.00元,原告淄博神电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64.00元,被告新疆汇众聚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380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3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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