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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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联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靖江国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顺杰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合作经营协议》自2014年6月30日起解除; 二、驳回原告靖江国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6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22880元,合计217520元,由原告负担156080元,被告负担6144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缴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9640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8-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