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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营业信托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阴市金凤凰投资有限公司信托财产损失1000万元、律师费损失30万元,合计1030万元; 二、驳回原告江阴市金凤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4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69250元,由原告金凤凰公司负担180650元,被告新华信托公司负担8860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退还给原告,被告于履行判决时直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