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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五河县神舟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长丰县鹏程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0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被告五河县神舟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长丰县鹏程汽车客运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8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负担2500元,被告***负担108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2-12
发布日期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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