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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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三鲸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广捷阀门有限公司 泉州沪工阀门有限公司 福建省国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省三鲸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HT***600060、HT***200020《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利息487854.81元、复利144387.30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贷款利息之日止按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的复利; 二、被告福建省国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泉州沪工阀门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广捷阀门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省三鲸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三鲸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25元,减半收取计5012.5元,由被告福建省三鲸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福建省国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泉州沪工阀门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广捷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吴宛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