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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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5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 二、南京足生堂保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3509903.19元及利息(利息以3509903.19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江苏鑫信善爱坊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9682元,由鑫信公司负担4803元,由足生堂公司负担3487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