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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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14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200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12996元、误工费360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2311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鉴定费172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1元,减半收取880.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