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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东医院
沈阳万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14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200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12996元、误工费360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2311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鉴定费172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1元,减半收取880.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9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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