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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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49572.2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7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人民币11454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人民币15000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人民币59402元;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辅助器具费人民币797.55元; 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人民币1740元; 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人民币500元; 上述给付行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十、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5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02.5元,由被告***承担617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承担85.5元,退还原告***7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9 |
发布日期 | 2020-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