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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静态交通泊车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静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金竹洋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大连静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金竹洋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145元。

如果被告大连静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大连金竹洋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13元(原告按照562600元诉请及简易程序减半预交),按照诉请支持比例,由被告大连静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支付原告387元,其余432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及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1-9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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