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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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美森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大连应达塑料彩印有限公司 大连鑫永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被告大连美森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鑫永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货款285,659.86元及利息(自2019年5月7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285,659.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大连鑫永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18元、保全费2,093元,合计8,11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鑫永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承担368元,被告承担7,743元,被告大连美森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承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鑫永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2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