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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决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福田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支行
山东鲁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烟台合瑞达能源有限公司
龙口市华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市汇金石油有限公司
龙口市合瑞达仓储有限公司
类型 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9)鲁0611司惩1235号被罚款人:烟台市汇金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遇永展,经理。

被罚款人:龙口市华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遇永展,经理。

被罚款人:烟台合瑞达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士香,经理。

被罚款人:山东鲁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绍军,经理。

被罚款人:龙口市合瑞达仓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士香,经理。

被罚款人:许绍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罚款人:遇桂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罚款人:遇永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罚款人:许绍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罚款人:许洪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罚款人:许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罚款人:烟台福田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才,经理。

被罚款人:杨永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烟台市汇金石油有限公司、龙口市华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合瑞达能源有限公司、山东鲁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龙口市合瑞达仓储有限公司、许绍军、遇桂红、遇永展、许绍华、许洪业、许菲、烟台福田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杨永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烟台市汇金石油有限公司、龙口市华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烟台合瑞达能源有限公司、山东鲁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龙口市合瑞达仓储有限公司、烟台福田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各罚款50000元,对被执行人许绍军、遇桂红、遇永展、许绍华、许洪业、许菲、杨永光各罚款5000元限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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