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恩施自治州建始建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恩施自治州建始建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

二、被告恩施自治州建始建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7月10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恩施自治州建始建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0元,支付80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8年1月28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的利息14518.35元;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70000.00元借款本金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00.00元减半收取计1750.00元,由被告恩施自治州建始建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7-6
发布日期 2020-07-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