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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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医疗费66996.45元、误工费16290元(181天×90元/天)、护理费6300元(42天×150元/天)、交通费420元(42天×1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360元(42天×80元/天)、营养费2100元(42天×50元/天)、残疾赔偿金51164.4元(36546元/年×14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电动车损失费1000元,小计167630.85元;原告***医疗费13321.76元、误工费3654元(42天×87元/天)、护理费6300元(42天×150元/天)、交通费420元(42天×1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360元(42天×80元/天)、营养费2100元(42天×50元/天),小计29155.76元,合计196786.61元,由被告人寿财险抚州公司予以赔偿,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 二、被告***已垫付原告医疗费5000元,原告应予返还,此款从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中予以扣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0元,减半收取2115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4615元,由二原告负担81元,被告***负担45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