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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吉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宽城盛世久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宽城盛世久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内蒙古吉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5313561.60元,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5‰计算给付利息,到款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97.4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9-26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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