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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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安富街道办事处2010年9月6日就荣昌区安富街道安漫路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二、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安富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尚欠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包括质保金)239734.2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239734.22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驳回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安富街道办事处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安富街道办事处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8926元,反诉受理费4506元,合计13432元,由重庆市合川区吉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847元,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安富街道办事处负担5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