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兴亚铝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兴亚铝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2636.18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18年1月2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的损失予佛山市兴亚铝业有限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92.61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负担的受理费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佛山市兴亚铝业有限公司则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受理费2392.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