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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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垦飞腾物流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突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94,937.03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10,000.00元,合计104,937.03元; 二、被告***、黑龙江农垦飞腾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23,789.75元;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0.00元,由原告***负担287.46元,由被告***、黑龙江农垦飞腾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832.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 裁判日期 | 2020-6-5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