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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宇杭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新区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
莘县申达物流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各赔偿原告吉林省博润物流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11531.75元、停运损失9000元,共计20531.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吉林省博润物流有限公司承担448元,被告***、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各承担234元,被告莘县申达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34元;鉴定费3240元,由原告吉林省博润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620元,被告***、四川金桥物流有限公司各承担540元,被告莘县申达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交本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7-8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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