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海泰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材料设备供应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海泰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34924.25元,并以此款为基数给付原告自2016年12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天津海泰环保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57元,由被告保定市交通运输局材料设备供应处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