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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的法定代理人***62876.8元; 二、被告唐河县源潭镇第二中心小学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的法定代理人***35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负担450元,被告唐河县源潭镇第二中心小学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