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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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霍城县嘉华煤业有限公司 中电投伊犁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电投集团新疆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霍城县泰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人民法院(2018)新4002民初3752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霍城县嘉华煤业有限公司、霍城县泰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原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由霍城县嘉华煤业有限公司、霍城县泰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由霍城县嘉华煤业有限公司、霍城县泰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8-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