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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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温县凯盛纺织有限公司 河南神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河南宝隆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永合新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神龙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神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7500000元及利息343921.88元,以及以本金75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5.0025%上浮50%计算至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 被告温县凯盛纺织有限公司、河南宝隆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永合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707元,减半收取33354元,由河南神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温县凯盛纺织有限公司、河南神龙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永合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04-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