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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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生宝制药有限公司 山东端信堂大禹药业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济宁市兖州区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兖州生宝制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借款本金4900000元及截止2020年5月10日的利息155125.83元、罚息102134.38元、复利3233.40元,合计5160493.61元,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5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6.525%计算,利息按照年利率4.35%计算); 二、被告兖州生宝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济宁市兖州区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端信堂大禹药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被告兖州生宝制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济宁市兖州区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端信堂大禹药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兖州生宝制药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计23000元,由被告兖州生宝制药有限公司、被告济宁市兖州区明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端信堂大禹药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