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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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人民法院(2019)冀0435民初682号民事判决; 二、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1780.2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1780.2元; 四、***、***、***、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应对***损失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负担3920元,由***负担1960元,由***、***负担1960元,由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负担19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985元,由***负担8910元,由***负担1115元,由***、***负担1980元。由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负担19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