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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岛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祥盛河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953249.36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祥盛河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24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保全担保保险费39062.72元,以上诉讼费用合计198307.72元,由原告江苏祥盛河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814.21元,被告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9493.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