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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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格桑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邬剑账户内存款2.36亿元,如帐户内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李棉清负担。 冻结、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抵押上述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6-8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